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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财产与文学版权的关系

已有 177 次阅读  2012-03-20 16:48   标签版权  文学 

       发端于欧洲的人格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把人格同财产联系起来,代表人物是德 国的哲学家康德(Kant)和黑格尔(Hegel)。在解释为何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中的人格权的存在基础方面,康德在1785年发表 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著名的著作人格权学说。“康德把书的实物存在形式(opus mechanicum des Buches)与书的内容CInhalt des Buches)作出了区分。书的实物存 在形式上人们享有物权,书的内容是作者向公众说的话一因而作者享有人格权。如果 人们在没有得到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翻印把作品公之于众的话,就会侵犯作者的人格权,该出版社就应当向作为作品的‘总管’的被侵犯的作者本人支付赔偿。”

       德国的约翰•卡什博•布伦奇里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并把著作权重构为首先是人格权, 其次是财产权。在1895年所编著的《德国私法》中,吉尔克进一步阐释了著作人格权 思想:一位作者的某个作品属于该作者人格的势力范围,著作权则保障了作者对这部分 人格领域的主宰。按照这种观点,著作权所提供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作者个人人格利益 的保护。于是,这种保护可以一直存续,直到“随着时间的流逝,在作者本人死亡之后 所延续的精神上的独创性,看起来已不再属于任何意义上、与他的继承人有任何密切关 系的群体以及权利的继受人,最后只剩下属于民族与人类。”① (二)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 黑格尔进一步将财产权纳入了哲学体系,创立了意志和人格学说。他认为,“人有 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 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 的”。®人格形成了任何财产制度的基础,财产作为人格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其占有、支 配、处分等与其发生联系,来表明自己的人格。人通过财产权将自己的意志客观化,并 表达了其对于他人即社会整体化的需要,财产成为个人人格的延伸。财产作为一种意志的产物,虽然可以通过意志进行放弃或者转让,但黑格尔给这 种放弃或者转让附加了一个要件:"该物按其性质来说,必须是某种外在的东西”。“因 此,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 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这 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黑格尔的哲学理论, 不仅仅在于他通过自由意志赋予私有财产合理性,而且天才般地看到了有形物与无形的雄霸蛮荒禁区之雄txt下载超级教练最新章节纯阳真仙牧师神话最终信仰知识产品之间的区别。康德及其追随者的人格与财产的理论主要强调作者的人格权,黑格尔人格与财产 的理论同时注重作者创作物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强调"财产是人格的凝聚”,并进一 步揭示了人格权的不可转让性。黑格尔论述知识产权的这种学说,我国有学者将称之为 “人格理论”,®也有学者称之为“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德国弗莱堡大学曼弗里特•雷 炳德教授则称之为“无形财产权学说”。⑥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实际上是把康德的人格理论发展到更高、更完备的层次,在论述财产与人格联系方面并无本质差 异,可归属于广义的人格理论范畴。人格权学说旳提出,使德国著作权制度与英国早期著作权属于纯碎意义上的财产权 制度出现明显的分野,奠定了大陆法系二元论著作权的坚实理论基础。相比洛克的财产 权劳动理论而言,人格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时,似乎更加具有说服力。人格理 论认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之所以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权利,是因为该成果不但是劳 动的产物,更因为其中包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精神和人格,而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作为 存在的本体是不能够放弃和转让的,因此必须给智力成果设置权利,包括物质性的权利 和精神性的权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可以说是保护人格利益或者个人 的人格方面的一种手段。”人格理论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理论支持。全球化浪潮逐渐 导致现代社会出现身份(Identity)丧失、人格(Personality)混同现象,传统社区、民 族甚至国家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伦理体系受到侵蚀,社会结构甚至政治系统被破坏, 越来越多的人或群体逐渐丧失文化个性,迷失自我。身份或人格对于个人的生存或民族 的延续都是至关重要的,个人、群体、民族或国家都不能失去身份,失去人格。德国哲 学家叔本华认为:“人是什么,他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质是什么,用一个词来说,就是 人格。人格所具备的一切特质是人的幸福与快乐最根本和最直接的影响因素。”

       个人的人格重要,特定民族或群体的人格又何尝不是如此重要。只有通过具有特定个性的习惯、 经验、文化,才能识别出群体或民族的身份,才具有独立的人格特征。“如果没有差异, 也就无所谓身份。”®在此背景下,文化民族主义的张扬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在全球范 围内引起共鸣,成为各国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最有力的诉求,所产生的结果是对文化财 产的全球保护运动。1970年11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通过了《关于禁 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虽然主要针 对有形文化财产进行保护,但也起到了间接保护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的作用。④尤其值得 关注的是该公约确立的对文化财产的无限追及权,几乎颠覆了传统有形动产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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