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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际条约对民间文学的保护

已有 184 次阅读  2012-03-20 16:58   标签国际 

      鉴于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各异,除区域性的《班吉协定》 属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外,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采取的态度要么规定十分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如《伯尔尼公约》), 要么只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者等传播主体(如WPPT),要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沉默不语而只能视为仅提供了间接保护(如《TRIPS协定》)。

      WIPO、UNESCO等有关国际 组织或区域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态度十分积极,做了许多国际努力,制定了一些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示范法或建议案,并召幵了一系列国际性或地区性会议。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引起了国际版权界的重视。在一些 非洲国家的倡议下,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和UNESCO于1963年在布拉柴 维尔共同举办了第一次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国际会议,此后又于1964 年和1965年分别在日内瓦和突尼斯召幵了类似会议。

       1976年,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标准,以利于广 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国内立法和修订法律时予以参照,UNESCO和WIP0在突尼斯召开了政 府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突尼斯示范法》,并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局和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国际局对每条都作了详细的注释和说明。《突尼斯示范法》专门规定了 “本国民 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并且在条款的注释中特别写明规定此款的目的是为防止人们 对民间创作的文化遗产的不合理利用。《突尼斯示范法》注重对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 双重保护,而且不设保护期的上限,所有这些有价值的规定,对后来很多发展中国家的 版权立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样板作用,例如布隆迪、巴巴多斯等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予 以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仿照《突尼斯示范法》规定的。1977年,UNESCO就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问题成立并召集了一次专家委员 会会议,就全面研究有关民间文学雄霸蛮荒禁区之雄最新章节超级教练最新章节纯阳真仙牧师神话最终信仰最新章节艺术保护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过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秘书处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不懈努力,两组织共同成立的工作组于1980 年1月在日内瓦召开会议,研究起草一份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供国内与国际立 法参考的示范法条。通过会议讨论,工作组就以下几点达成了一致:(1)为民间文学艺 术表达提供适当保护是必要的;(2)此种示范法条保护应通过示范法条的形式在国内立 法层面上加以推动;(3)此种示范法条既适合于尚无任何相关立法的国家采用,又适合 于己经存在相关立法的国家在完善其立法时参考;(4)此种示范法条应允许采用版权法 和邻接权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5)该示范法条应该为下一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的区域及国际保护铺平道路。1982年,UNESCO和WIP0总干事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讨论了由工作组提交的示范法条草案及相关意见和建 议,最终通过了《1982年示范法》。该示范法在措辞上釆用了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用 以与版权法中的“作品”相区别。同时《1982年示范法》不赞同各国必须以版权法来保 护民间文学艺术,而给予各国充分的自由来选择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保护模式,既可是 版权保护模式,也可是特别权保护模式或者邻接权保护模式。此外,《1982年示范法》 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四种典型形式,同时规定了保护原则、 受保护的范围、许可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确认、权利救济措施等内容。《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反非法利用和其它侵害行为的条约草案》由UNESCO 秘书处和WIPO国际局联合起草,并于1984年12月10日到12月14日在巴黎经UNESCO 和WIP0召集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的专家团共同审查。该条约草案的 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类似于著作权的保护体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示范条款的内容。

       条约草案规定的授权使用模式中,除了使用了示范性条款里面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一词外,其它的规定也几乎相同,只是它另外还明确提及到了进口问题。关于有权机构 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方面,条约草案仅规定了营利目的这一条件,没有要求必须是在 传统或习惯的方式外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使用。与示范性条款相比,条约草案的独 创性在于它规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下列义务:第一,成员国必须根据条约,指定一个或 多个机构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相关事务。第二,各国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的民间文 学艺术保护国民待遇。条约草案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建立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比 示范性条款更为详细明确。该条约草案的一系列讨论表明,每个人都已经认识到是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时间了,但是,关于以特别权体系为基础的多边条约是否适宜的观点却 不统一。有些参会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早熟的,因为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内法层面还 没有足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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