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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作者身份不明对版权保护造成障碍

已有 126 次阅读  2012-03-26 15:11   标签版权  文学 

        财产法的普遍性原则告诉我们,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均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41基于 以浪漫主义为基础的个人作者观,作者身份的不确定性被视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障碍之一,正如欧盟及其成员国所说的那样:“版权的取得要求作品的创作者必须是能 够确定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之处恰恰在于其创作者的身份不明,或是其传统 的群体归属特征。”

       事实上,版权作者观经历了从个人主义到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结 合的嬗变过程。集体主体和个人主体相结合的版权二元主体结构,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 保护提供了权利主体构建的适当路径,也扫除了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在主体上的障 碍。 为了全面了解版权法的作者身份,有必要探究其历史发展过程。“作者”的身份定 位,经历了从普通工匠到“创新精神的化身”乃至天才的演变过程。

       在古希腊时代, 哲学家大都将万物唯一的原理归于物质本性,人的活动及其创造都不过是顺应自然、上 帝或神灵的一种结果。苏格拉底认为,每一个客体存在的形式有三个层次。比如床的概 念,其一是关于床的抽象概念,涵盖了上帝眼中床所应成为床的要素;其二是木匠所造 的床;其三是艺术家所画的床。在苏格拉底看来,对于抽象的床的思想的掌握具有终极 价值(Ultimate Value),艺术家、工匠不过是对这一抽象概念思想的临摹。这种临摹 显然比抽象的概念要低级。®在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想的影响下,“作者仅被看作是接纳九个缪斯女神赐予的艺术、文学礼物的容器。因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自 己是作品的创作者,而仅是加工者或临摹者。即使在莎士比亚时期,对白、情节和台词 都可以被他人随便使用,而不是归属于其最初的创作者所有。”在18世纪浪漫主义时期以前,没有“作品”和“作者”的概念。“作者”写书以及 其他“创作”活动,除被认为是复制或模仿神灵思想外,还被认为是对先前文化的记忆 或利用的一种结果而已。如诗的形成不被认为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过程,而被认为是一种 记忆活动。“可以说回忆具有诗的特点,因为想象本身就是进行回忆。我们想象的东西 不会有我们不知道的东西。我们能够想象就是因为我们能回忆起我们先前的经历,并且 在某些情况下会运用这种经历,这样最伟大的诗人就是具有'惊人记忆力的人。” ®这种否 认创作活动属于创造性劳动的思想还一直持续到18世纪相当长一段时间。18世纪著名 作家George Borrow通过其小说《Lavengro》直白地表达了此思想:“我不断发现,尽 管我希望有创造性,但我始终写出的是别人己写过的东西。” ®否认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 就是,作品的概念,被隐藏在物理意义的“书”之中,而书不过是记载着知识和真理的雄霸蛮荒禁区之雄超级教练纯阳真仙牧师神话最新章节最终信仰若干纸张编结起来的、便于阅读的物件而已。成为知识产品的代名词。许多人为 书的面世作出了贡献,如纸张的制作者、打字者、校对者、出版者、印刷者、装订者等。 创作者,不过是与其他工匠同等的一员罢了。而书中知识或真理的产生,一般被认为是 协作的结果。®那时,“作者”作为一种个体,几乎不被关注,不享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除和其他普通工匠能获得一定的报酬外,也不享有其他任何法定权利。 18世纪兴起了一种迥然不同的时代精神,这艺术和文学领域的浪漫精神。⑤浪漫 主义(romanticism)的定义,虽然目前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但其偏重于想象和理想(卢 卡斯:“一个如醉如痴的梦想”)、寻求思想和情感(卡扎明:“感情生活的实现”)的自 由(雨果:“文学上的自由主义”)、崇尚主观(福斯特:“自我构成了浪漫主义的核心和 冲突”)和自我表现,以及对个体性和个人主义的张扬还是得到了大致的认同。⑥浪漫主 义的主要奠基人是卢梭。他建立了对抗绝对理性的人类情感的主张,倡导自由、平等、博爱和“天赋人权”,①“是我们归之于革命前的18世纪世界的形式化的、仿效古典的, 以及贬抑人性的礼仪、艺术和文学的反叛者中的第一人。”德国古典个人主义哲学是浪漫主义的另一重要理论来源。康德认为,在人的“感觉” 世界和“概念的”或“本体的”世界里,人是理性的生灵,“是一种自由且道德的能动 力量”,“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并是它自己的主人”,使个人得到最大限度张扬的理性的理 想是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更明确地指出,天才和模仿者、 天才和工匠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通过天才的作品,普通人能够了解天才的超自然人 格,并从中获益。@康德的追随者费希特也认为现实只是人的一种创造,强调天才、灵 感的主观能动性,把人的心灵提高到客观世界创造者的地位。费希特、沃兹沃斯、济慈 和其同时代的哲学家、艺术家都对作者身份进行浪漫主义的阐释,作者被认为是最初创 作者或那些作品“由其本身的生命体自发形成”的人。济慈曾说过,“我从没使用一丁 点儿公共思想来创作一行诗。”由于人们开始将作者看作是创造者,而不是工匠,因此, 灵感也被认为是从作者内心激荡出来的创作源泉,而且“作品被特别的看作是作者的产 物和财产。”

       总之,浪漫主义作者观强调作品产生的个性化过程,以及创作作品过程中 作者为知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独特天赋。 英国是最早确认个人主义作者观的国家。一般认为,现代版权法起源于英国1709 年的《安娜法》,但实际上,该法案是对调整英联邦图书贸易的出版社和书商的伦敦贸 易指南的法典化,因此其主要是继续维持出版商的特权而不是“作者”的利益,“作者” 仍被视为图书生产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而已。直到1731年才将“鼓励饱学之士创作有 用的作品”等目的性文句纳入条款中,因此,该法才真正开始从保护出版商的权利转向 对作者权益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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