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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诸多方面

已有 195 次阅读  2012-03-17 18:26   标签知识产权  文学 

      洛克所处的时代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财产权劳动学说关注的只是有 形财产。但由于该学说被运用到无形财产领域上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巨大的契合力,以 至于它已被视为一个理论图腾,现代学者热衷于将其运用到知识产权领域,讨论知识产 权的合理性与基本理论。在版权产生时期,法官就开始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自然法中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判决案 件。1769年英国发生的“米勒诉泰勒”案就提出了两个问题。

        依据普通法作者是否享有 版权?如果有,这一权利是否被“安娜法”所废除?被告泰勒复制原告米勒的诗歌实际 上已经超过“安娜法”的保护期,米勒胜诉的唯一希望是普通法所确定的版权不受该成 文法的影响继续存在。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四个法官中有三个法官同意作出米勒胜诉的判 决。该案主审法官阿斯顿认为,版权的存在是以作者对其脑力劳动的成果享有所有权。 这实际上是继承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思想,也是洛克思想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 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最早运用。有学者指出,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财产与知识产 权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对物的创造上,某人创 造了一个新的物,他对于该物就享有权利。®这也是在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方面运用了 洛克学说。即使在现代英国知识产权法学专家看来,洛克的劳动学说这一自然法思想也 是解释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正当性的重要理论之一。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理论贡献及局限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合理解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的正当性。第一,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人身自然包括了人的思想和智慧; 第二,既然‘‘劳动赋予了拥有财产的最初资格”,并且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作为劳动必 要组成部分的比简单体力雄霸蛮荒禁区之雄超级教练纯阳真仙牧师神话最新章节最终信仰劳动更高级的民间文学艺术智力创造劳动,理应对其智力成果 取得所有权。劳动对其劳动成果的自然权利应当扩展到智力成果领域;第三,劳动取得 财产权应当满足给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先决条件,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的制度设计能够满足这一先决条件,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限制、知 识产权权利内容的设计、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等制度来协调劳动者同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版权实行自动产生原则,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的主要权利也和版权一 样是自动产生的,这与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具有天然的联系。换言之,民间文学艺术是 一种因为特定族群和个人的智力造和传承的劳动成果,劳动者应当对其劳动成果获得 的一种“自然权利”.不过,洛克的劳动学说在解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正当性方面也有缺陷。在民间 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要经过特定主管机构登记审批程序才能获 得,这与自然法思想中的劳动学说是不相吻合的,特别是在最先使用商标的人由于没有 及时申请反而不能获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劳动学说对于工业产权获得的先申请原 则反而构成了障碍。

       此外,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劳动学说,从洛克到卢梭,都是将财 产权置入“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理论框架内,并赋予其独立、核心的主要地位。 这一思想以抽象的自然法和人性论为基础,过分渲染了私人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该理论虽然在反对封建特权、促进早期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在早期有形财产权保 护制度的建立等方面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于知识财产的私人权利 保护,而且应考虑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的 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制度设计中甚至可能会更多地考虑促进文化传播和国家文化安全等 社会公共利益因素,因而以劳动产生“自然权利”学说解释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正 当性仅是重要理论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理论,也不应是主要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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