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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教材码洋近亿元6人获刑,刑罚利剑威慑侵权盗版

已有 123 次阅读  2012-03-05 18:49   标签教材 
制售盗版教材码洋近亿元6人获刑,刑罚利剑威慑侵权盗版

 

在全国“扫黄打非”行动中,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协调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铁路公安局、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成立专案组,对北京鹏翔宏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骄龙伟业图书有限公司制售盗版教材案展开调查,并侦破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现场收缴盗版教材教辅读物15万册,涉案出版物总码洋接近1亿元。2011929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陈春发、陈文亮等6名被告有期徒刑6年至4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至30万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经营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也就是说,该案对被告人最高判处6年有期徒刑,已经是侵犯著作权罪中较重的刑罚。

而在此之前,由于侵犯著作权罪需要著作权人确认属于未经授权的侵权复制品达到较高的数量才能定罪(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复制品数量,2004年司法解释定为1000份,2007年司法解释降低到500份),因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案件较少,而大量案件都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

一方面,由于侵犯著作权定罪困难,对于侵权盗版的刑事威慑力不足;另一方面,在侵犯著作权的民事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又不大,《著作权法》规定的补偿性赔偿,往往不足以承担权利人维权的成本,而侵权人因侵权盗版支付的赔偿金和其因此获得的非法收益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侵权盗版行为的泛滥,严重侵害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以及一系列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侦破和判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对于侵权盗版者来说,无疑像悬在其头上的一柄利剑,随时有可能对其侵权盗版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同时也客观上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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