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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难避风,韩寒等作家诉百度侵犯著作权

已有 289 次阅读  2012-03-05 18:45   标签著作权  韩寒  避风港  百度 
:“避风港”难避风,韩寒等作家诉百度侵犯著作权

 

码字是很多人抒发情感的一种方式,码字有人读,并被认可,从而获得共鸣是多数码字者的共同心愿,否则,码字者就钻在屋子里偷偷写日记了。在这种多数人共同心愿的推动下,网络文学悄然浮现,其不仅是作者表达、倾诉情感,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便捷途径,也是读者朋友学习、完善自我,寻求精神依托的一个好机会,可谓双方共赢。

利弊总像孪生兄弟,滋生在同一张温床上。通过便捷方式被人认可的文字,也会通过便捷方式被人侵权,网络给付出者功成名就的机会,也给侵权者不劳而获的机遇。韩寒等知名作家状告百度侵犯著作权的“新闻”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拉开的序幕。

原告韩寒等作家(以下简称原告)认为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平台,在明知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直接对上传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作品应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方却认为,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其并未侵害他人权益。

百度的辩驳表面上看似有理,但是翻查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及参加的条约细细梳理便会发现,此辩驳实难立足。理由如下:

一、著作权领域中有个“避风港”概念,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条例规定同著作权领域中的“避风港”概念内容相通。

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因此,确定被告是否购成侵权的关键有二:1、被告是否属于“避风港概念中的主体”;2、如果其主体概念符合,确定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如果其被确定主体符合,但不知或不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百度文库”对作者或是网友上传的各作品实施了分类等编辑加工行为,因而它承担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需要对内容产品负法律责任。并且,百度文库页面上发布广告,百度文库并不是一个"文档分享平台",而是商业经营平台。其提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时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仅如此,原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多次致电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截止到立案之日,被告文库中仍存在着大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档。综上,被告在主体适格的情形下,“明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却未实施其应尽的删除等义务,其行为当然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改编一句名人名言:21世纪什么最难得?原创最难得!所以,将保护原创,禁止侵权是每个公民为人类文明顺利发展与进步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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