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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排污评估报告风暴来势凶猛

已有 126 次阅读  2016-12-22 15:21   标签国务院  微软雅黑  center  办公厅  color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 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2016 〕38 号)的要求,确保在2016 年底前完成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细化流程,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镇街实施方案审查程序
各镇街(园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由市环保局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具体审查时间,审查时由各镇街(园区)相关负责人先作汇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后,报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二、完善环保手续办理程序
(一)列入保留类项目的条件
对符合环保准入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国土规划、城建规划要求,环保措施完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项目,可予以保留及完善环保手续。
(二)不完全符合保留类项目的处理原则
对项目与环保准入政策、产业政策、国土规划、城建规划不相符的,原则上应列入淘汰类。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后认为确需保留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列为整治类,按“尊重历史”的原则予以处理:
1    1. 不符合环保准入政策的项目,原则上应清理关闭。对个别涉及国计民生、对镇街(园区)政府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镇街(园区)政府认为确需保留的,由镇街(园区)政府提出保留意见和理由,报市环保局审核后,由市环保局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议。
2    2. 对符合环保准入政策要求但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关闭;同时,鉴于《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和《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于2015 年1 月1 日后实施,对不符合《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产业发展指引》要求但镇街(园区)认为确需保留的项目,涉及到的水乡产业发展指引相符性问题可不作为完善环保手续的先决条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园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对符合环保准入政策和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土规、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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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园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及的土规、城规相符性要求不作为完善环保手续的先决条件,环保手续完善由市、镇环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4. 对符合环保准入政策、国土规划、城建规划、产业政策,但不满足环保监管要求的项目,须在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并完善有关手续。
列入“保留类”和“整改类”的项目,须在2016 年底前完成整改并按程序完善有关环保手续,否则,列入淘汰类处理。
(三)保留类项目环保手续办理程序
1. 非辐射类项目。对《工作方案》中属“补办完善一批”和“备案完善一批”的项目,根据办理手续的具体做法,进一步简化、细化分类: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类项目,依法补办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后,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对于“未批先投”类项目,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直接备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的项目,按照项目是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以环保验收或发放排放许可证形式予以备案,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1)“未批先建”类项目完善环保手续程序。对“未批先建” 类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补办环评”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年本)确定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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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类别,于2016 年底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后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1    未验先投”类项目完善环保手续程序。对“未验先投” 类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于2016 年底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对项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对认定为重大变动但未投入生产的,按照“未批先建”类项目处理,对认定为重大变动但已投入生产的,按照“未批先投”类项目处理。
2    未批先投”类项目完善环保手续程序。对“未批先投” 类违法违规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及是否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区别对待,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如下3 种处理方式备案完善有关环保手续:

直接备案。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批先投”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由各环保分局组织审批、验收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认为符合环保有关要求的,分类处理: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以发放排污许可证形式备案;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以发放验收登记卡形式备案。
发证备案。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批先投” 污染类项目,如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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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组织编制《排污评估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为提高工作效率及保证报告质量,建议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涉及环境监测的应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东莞市环境监测服务库入库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监测)后,按环评审批权限向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的部门提交申请,由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的部门会同审批、验收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对报告进行会审(重特大或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部分报告书及其他有需要的项目,可委托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认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以发放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备案。经审定后的《排污评估报告》(加盖“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评业务核查专用章”)作为环保日常管理文件。
验收备案。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批先投” 污染类项目,如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按环保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组织编制《排污评估报告》后,按环评审批权限向负责环保验收的部门提交申请,由负责环保验收的部门会同审批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对报告进行会审,认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以通过环保验收的形式予以备案;经审定后的《排污评估报告》(加盖“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评业务核查专用章”)作为环保日常管理文件。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批先投”生态类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环保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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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为提高工作效率及保证报告质量,建议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涉及环境监测的应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东莞市环境监测服务库入库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监测)后,按环评审批权限向负责环保验收的部门提交申请,由负责环保验收的部门会同审批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对报告进行会审,认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以通过环保验收的形式予以备案;经审定后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加盖“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评业务核查专用章”)作为环保日常管理文件。
2. 辐射类项目。辐射类环境违法违规项目完善环保手续实施方案见。
3.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为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由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对项目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重点对“有产生污染的设备、有污染物排放,并对环境造成实质影响”的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下发行政命令。为赋予各环保分局在本次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中更大的工作自主性,各环保分局在本次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中可对上报的项目名录中包括电镀、漂染、印花(湿式)、洗水、制革、造纸、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严控废物集中处理处置等行业在内的企业依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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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行政命令。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的(即不在各环保分局所上报的项目名录内的),按市局原下发的《关于下放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权限的通知》(东环办函〔2014〕78 号)、《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权限的通知》(东环办函〔2015〕43 号)所规定的权限执行。具体处理工作指南见附件4。
4. 完善环保手续工作流程。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非辐射类)完善环保手续外部流程图和“未批先投”类验收备案、发证备案的内部流程图见附件5。
(四)完善环保手续合法性的认可。
本次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中,项目按本指引要求完善环保手续后应认可其环保手续的合法性,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对象,《排污评估报告》、《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可作为环保日常管理文件。
三、进度安排
以2016 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为工作目标,倒排工作进度安排。
(一)10 月15 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印发实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按项目逐一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
(二)12 月31 日前,全部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四、其他事项
(一)“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但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含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对比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但未投入生产的)。
(二)“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已取得试运行排污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认定为“未验先投” 违法行为;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变动,但不构成重大变动的,纳入环保竣工验收管理。
(三)“未批先投”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全部或部分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含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对比经审批的环评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且投入生产的)。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项目范畴:有生产、经营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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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对纳入《东莞市家具制造及制鞋行业VOCs 排放企业整治名录》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要求提供总量来源说明;对于未纳入《整治名录》的家具、制鞋企业,VOCs 总量来源按照《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制度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他行业的总量削减替代可采用“挂账”形式办理,所需的总量削减来源在日后污染减排量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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