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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索要劳务工资 挂靠公司连带清偿

已有 112 次阅读  2013-08-26 18:37

  工程完成未付工资款,起诉承包人及挂靠公司索要。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该起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劳务工资款52000元;被告方海公司(化名)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林某无资质,挂靠于方海公司。林某以方海公司的名义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了六安市裕安区一所中学教学楼项目的承建资格。林某承建了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原告刘某在被告林某处从事消防及水电安装。经结算,由被告林某出具欠条两份,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由业主单位裕安区教育局垫付部分工资,现尚欠52000元。经催要未果,故诉诸法院。房地产评估师挂靠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被告林某间因劳务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合法有效。同时,方海公司作为林某的挂户单位,其对林某给付劳务工资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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