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的合同已经失效,但该企业因故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可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申请人都是善意的利益相关人,如果由其承担因为原租赁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带来的损失,显属不当,即便原租赁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给予一定补偿,也往往难以弥补其损失。为此,登记部门有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加以应对,保护投资人利益,防范行政风险。
三是房屋权利人与原租赁企业的合同已经失效,但该企业因故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可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申请人都是善意的利益相关人,如果由其承担因为原租赁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带来的损失,显属不当,即便原租赁企业或者房屋权利人给予一定补偿,也往往难以弥补其损失。为此,登记部门有必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加以应对,保护投资人利益,防范行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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