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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这些消费者成功维权

已有 593 次阅读  2010-07-27 11:53   标签消费者  维权  博尼斯手机电池  博尼斯排线电池  博尼斯商务电池 

昨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09年消费者申诉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投诉牛肉变质终获10倍赔偿

  2009612日,消费者李某从超市购买了一袋牛肉,价值15.5元,开袋后发现牛肉变质,当即向市工商局进行了申诉。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该超市退还了消费者货款15.5元,并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155元。

  案例二:精装房缩水商家最终践诺

  消费者邹某于20081017日付全款450614元欲购买太原某房产公司精装修商品房一套,交款后于20081116日与商家正式签订合同,此时却发现正式合同中的精装修标准与购房处公示的合同范本上的标准及宣传展板上公示的精装修标准不相符,存在严重缩水,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于20093月诉至太原市工商局。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商家同意按原宣传承诺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三:新机变旧机消费者依法索赔

  消费者田某2008年从电器商场购买东芝46英寸液晶电视一台,回家后发现,该液晶电视已使用了1249小时,并非销售时承诺的新机,经协商无果诉至市工商局。经调解,该商家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新机一台。

  案例四:磁玉广告虚假厂家退还货款

  20098月,工商万柏林分局收到北京市消费者陈某的来信,称其在《致富经》等媒体杂志上看到介绍万柏林区郭某销售的磁玉广告,广告称该磁玉具有多种保健功能,经与销售方多次电话联系,销售方承诺无效退款后,陈某即通过汇款购买了价值500元的磁玉。但收到货品发现该商品并无宣传中的效果,遂诉至工商万柏林分局,经调解,郭某向消费者退还货款500元。

  案例五:托运货物毁损获商家全额赔偿

  消费者贾某于2009年初在民营区庆峰货运部托运6瓶汾酒到运城,货到后收件人却发现其中的5瓶在运输过程中已破损,消费者当即要求该货运部赔偿损失,货运部却以消费者在托运时没有对商品进行保价为由,只同意赔付运费,而拒绝对破损的商品进行赔偿。经工商民营分局执法人员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该货运部向消费者赔偿500元。

  案例六:房产开发商违约消费者求偿获赔

  200956日,消费者阎某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购得面积为85.09平方米、价值372694元的商品房住宅一套,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1231日前交房,但是直至2009715日也未交房,消费者要求开发商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经交涉无果,诉至工商杏花岭分局。经调解,开发商退还消费者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165943元。

  案例七:手机以次充好消费者依法维权

  2009412日,消费者王某在清徐县某通讯市场购买诺基亚7260手机一部,后发现手机电池用一天就没电了,而且包装盒手机串号与本身串号不符,手机配件和说明书也不符,手机上还存有别人姓名,疑为旧机。经清徐工商人员调解,被申诉方为消费者免费退货。

  案例八:干洗坐垫被染色经营者照价获赔

  200997日,消费者马某在清徐县某洗衣店干洗一套汽车坐垫,在约定的时间取货时却发现该坐垫已被染色,当即要求赔偿,双方争执无果。经清徐县工商人员调查调解,依据《太原市服装洗涤服务业发生质量纠纷赔偿办法》规定,由该干洗店赔偿消费者350元。

  案例九:本想烫发却变脱发消费者索赔成功

  20091012日,消费者王某在美容美发店烫发,第二天发现少量脱发,第五天脱发严重,最后头发脱落得寥寥无几,身体和精神受到巨大伤害。经清徐县工商人员调查核实,双方达成协议,该美容美发店赔偿消费者1.8万元。

  案例十:保健品当药品卖经营者退货赔款

  200933日,工商小店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电话,称其在太原市某生物公司购买的保健品服用后无任何效果,要求退款,工商小店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后,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及赔偿损失1500元。

  本报记者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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