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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条例

已有 189 次阅读  2012-02-22 09:59   标签铅酸蓄电池  改扩建项目  重金属污染  工业园区  蓄电池厂 
为促进我国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所有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不得建于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点周边。位于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应逐步搬迁入园。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生产项目。
(二)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Ⅰ—Ⅲ类功能类别的水域周边2公里内。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生产胶体、卷绕式等新型铅酸蓄电池的,或采用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等先进板栅和极板制造工艺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单班(8小时,下同)20万千伏安时。
(二)生产其他铅酸蓄电池或采用其他板栅和极板制造工艺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单班50万千伏安时。
(三)现有项目应在本准入条件实施后2年内达到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单班20万千伏安时。
(四)生产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工艺结构铅酸蓄电池产品,或其他经特殊审批的生产项目,不受上述生产能力的限制。
三、禁止建设的项目
(一)禁止新建、改扩建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硫酸溶液直接与大气连通,维护时需要加注硫酸,外壳为橡塑材质,采用沥青浇注工艺进行封盖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现有生产线应于本准入条件实施后6个月内停止生产。
(二)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现有生产线应于应在本准入条件实施后1年内停止生产。
(三)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酸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
(四)禁止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质量百分比)或砷含量高于0.05%(质量百分比)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五)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质量百分比)或砷含量高于0.05%(质量百分比)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应于2013年底前停止生产。
四、工艺与装备
(一)项目应由具备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并按照生产规模配备合适的工艺装备和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二)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位于独立、封闭的车间内,熔铅锅、铸板机应保持在负压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熔铅锅应保持封闭,加料口不加料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并采用自动温控措施。推荐采用集中供铅工艺,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和手工铸板工艺。
(三)铅粉制造工序应采用自动化密封式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贮粉、输粉)应密封,系统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开口式铅粉机和人工输粉工艺。
(四)合膏工序(包括加料)应使用全自动设备,在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禁止采用开口式合膏机。
(五)涂板及极板传送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并与废水管线连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艺。管式极板生产应当使用自动挤膏机,禁止采用干式灌粉工艺。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若采用手工操作,应设置独立、封闭的车间,保持在负压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采用自动分板、刷板设备进行生产的,也应做好整体密封。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自动分板、刷板设备,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艺。
(七)供酸工序应采用自动配酸系统、密闭式酸液输送系统和自动灌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艺。
(八)化成工序应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处理设施连接,其中采用外化成工艺的,化成槽列应封闭,并保持在负压状态下生产,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艺。
(九)采用手工分板刷板(耳)、包板、称板、装配焊接工艺的,有关工位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推荐采用下抽方式工作,保持合适的吸气压力,并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
(十)淋酸、洗板、浸渍、灌酸、电池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液自动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线送至相应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焊接工序必须采用自动烧焊机或自动铸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二)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封盖工序必须采用自动胶封机或自动热封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工序必须采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一)项目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二)项目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应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处理技术;其中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废水应采用一步净化加离子交换或离子膜、反渗透等处理技术;酸雾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三)厂区应设置清污分流设施,工业废水、地面冲洗水及厂区初期雨水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排入的应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并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或《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项目废水总排放口要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鼓励将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所有项目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60%。
(四)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铅泥、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商品极板包装物以及直接接触铅的手套、口罩等废弃劳动保护用品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过程应符合现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移、处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五)企业应建立铅、镉、酸等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六)企业应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七)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的规定,在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后和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八)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现有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
(一)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的要求。
(四)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门的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辅助用房,场所建设、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区与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生活区设在厂区内的,禁止员工家属和儿童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员工下班前,应督促其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工作服等进行统一清洗。
(五)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换气量应满足稀释铅烟、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进风口不得设在车间内。
(六)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应采取预防铅污染的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血铅检测,发现血铅超标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排铅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项目的产品、设备和工艺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规制度和标准的要求。应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规定执行。
(二)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主动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应关注原料供应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准入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现有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已经存在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项目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五)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工业》三级水平。现有项目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两年实施一轮,并通过评估验收。对不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审核结果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税务、电力、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所有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对本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两部门负责进行核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建立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告的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新建和现有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和生产项目,但经特殊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等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异地改扩建项目在执行本准入条件时应参照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于本准入条件公布前备案(核准),并在本准入条件公布后6个月内建成投产的项目可参照现有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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