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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上素材照片做画册,被诉侵权拒不认可

已有 180 次阅读  2012-03-05 18:47   标签画册  照片  网上 
使用网上素材照片做画册,被诉侵权拒不认可

 

现如今上网搜索未知问题、下载所需资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网络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我们在享有这些资源的同时又是否想到自己也会涉嫌侵权呢?

前不久,上海一家公司就因为使用华表照片成为被告:事件的原告为美国某公司的在华投资企业。今年以来,这家公司共在浦东法院提起18起诉讼,目前仍有7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决案或和解撤诉的11起诉讼,该公司基本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时,仍不认为自己侵权。为了参加交易会,公司委托设计公司制作了2本宣传册。没想到设计师从素材网站上下载的9张照片,正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原告公司要求其赔偿7.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图片用于宣传,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因此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

笔者注意到在纠纷发生中的侵权者往往在现实中很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权,从而自己也成为受害者。上文中的原告认为“被告以维权之名在国内提起大量诉讼,索要高额赔偿金,但唯独不起诉国内数十家大型免费图片素材网站,不从源头上制止侵权,放任盗版图片满天飞……。”

以上这些不禁使笔者想到了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某网站与某知名协会的纷争。纠纷网站的文库里存有大量的文件资源,其中就不乏各种知名作家的流行小说,大肆的上传和下载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影响了作品的销量而且也破坏了整个文学市场的良性发展,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文库的管理方在事件发生后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制止这种行为而是利用“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开脱。直至双方对薄公堂,虽然最终结果无人知晓但是目前在网站的文库里笔者再也找不着那些流行小说了。

此类事件使笔者注意到在纠纷中起主导作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不能及时的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以至于使事件进一步恶化增加更多的受害者。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所谓的“避风塘原则”为自己保驾护航。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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